乘客开门时,撞上恰巧路过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骑车人受伤。昨天记者获悉,骑车人起诉后,市一中院判决乘客和驾驶员共同按比例承担对伤者的赔偿。
2013年8月30日晚8时许,陈某驾驶着载有柴某的小客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停车后,柴某开启左后车门时,恰好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此经过,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亢某将陈某、柴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对其8月30日至11月15日期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柴某对亢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亢某主张的医疗费由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
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最终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柴某开车门导致,双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违章停车虽然不会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增加了车辆致害的危险,且其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柴某和陈某各自的过错,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
最终,法院判决亢某起诉的医疗费用,先由交强险在医疗费限额内全部承担,不足部分按照陈某和柴某各自按40%和60%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其中驾驶人陈某承担的部分责任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