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 第002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赵登文等四人:
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序号 |
被告知人姓名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1 |
赵登文 |
511324********5054 |
140101808867 |
2 |
史梦园 |
130682********1976 |
130602741185 |
3 |
贾伟宁 |
130682********6351 |
130801433699 |
4 |
刘军 |
132401********2419 |
13060026409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68号
特此公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