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博公(交)告字[2021]第202101112号
吕超(身份证号:130637********1254):
2021年08月02日22时49分,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博野县博兴路前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及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了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综上所述,拟对你共处罚款1750元。
对上述告知内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通信地址: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312-8321260
告知人:李少鹏 丁东坡
特此告知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