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博公(交)告字[2021]第202101204号
宋福坡(身份证号:130637********2772):
2021年11月03日13时58分,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博野县温安线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及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了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五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综上所述,拟对你共处罚款1750元。
对上述告知内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通信地址: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312-8321260
告知人:丁东坡 王景坡
特此告知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