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博公(交)告字[2021]第202101210号
郑卫岭(身份证号:130637197507212114):
2021年09月17日21时21分,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FW22G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博野县博程路至小北河路-2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及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种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拟对你共处罚款2000元。
对上述告知内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通信地址: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312-8321260
告知人:李少鹏 王景坡
特此告知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