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保公(交)告字[2021]第062号
李瑞(身份证号:132421********0678):
2020年08月27日11时45分许,你驾驶冀FMB869的三轮汽车沿涞水县涞垒路行驶至涞垒路处时,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你所驾驶的蓝色时风牌三轮汽车(冀FMB869)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3月19日,到2020年08月27日民警查扣车辆时该机动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你所驾驶的报废汽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种行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以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通信地址:涞水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03120-4525327
联系人:付丽辉 张学新
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