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保公(交)告字[2021]第012号
张世豪(身份证号:4106211996****1012):
2016年4月30日23时许,你驾驶冀FM90号小型客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华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双福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双福受伤。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8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张世豪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内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51号,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联系电话:0312-2192355
告知人:马五星 彭红丽
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