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公(交)告字[2023]第004号
任立军(身份证号:13062819******1116):
2022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你驾驶冀FV11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阳县商贸大街东方明珠小区门口北侧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你血液酒精含量为23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通信地址: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0312-6699062
联系人:韩跃刚、吕晓东
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