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书(2023年第002号)
李全生:2022年09月16日22时26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白沟五一路与富民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依法扣留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 95 条第1款;第 101 条第1款;第 104 条第3项;第105 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电话:0312-2981507告知人:龚毅龙 李振生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