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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醉驾同样涉危险驾驶罪

2014/10/10 7:41:18??来源:北京日报?点击:9698

    李某在北京朝阳区一烤鸭店内宴请亲朋,期间李某喝了近一斤白酒、几瓶啤酒。据李某讲,当时明知喝酒不能开车,而且自己酒后的状态也已经不适合开车了,但因妻子是新手,决定自己先把车开出停车场后再由妻子开车回家。但喝醉了的李某撞倒了停车场的升降杆,民警到现场后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将其抓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获法院支持,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李某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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