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关于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通告》,按照河北省关于2014年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部署,从12月19日起,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要及时进行淘汰。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范围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具体为: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按规定办理淘汰手续给予财政补贴
属于上述淘汰范围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车辆注销报废手续。对于主动报废的车主可按规定申领政府补贴(各县、市淘汰车辆补贴资金请到当地政府咨询申领)。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属于上述淘汰范围的黄标车,市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时限办黄标车及其所有人的车驾管业务;交通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对违法行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严格依法处罚
2015年1月1日开始,保定市区北三环、东三环、南二环、西三环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黄标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处以500-1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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