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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受案条件、审批、时限及的规定

2014/8/8 15:37:22??来源:本站?点击:10262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受案条件、审批、时限及的规定


根据《刑法》、《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支队办理刑事案件如下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立案程序

对符合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受案单位应在案件发生后24小时录入“执法办案系统”的《接受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其事故认定书生效后由办案单位录入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由支队法制审核后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最后由主管局长同意后立案。

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其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生效后由办案单位录入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由支队法制审核后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最后由主管局长同意后立案。

(四)、时限要求: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事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应负刑事责任的案件,要求办案单位在事故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复核结论确定之日)五日内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手续。

对发生一般事故致人重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应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受害人作出重伤鉴定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手续。

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生效后3日内。

二、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批

刑事立案后,对需要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由办案民警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中制作《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等,报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把关,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经市局法制支队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根据案件的情况刑拘期限为3日和7日。

三、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批

刑事立案后,对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由办案民警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报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把关,由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经市局法制支队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到市局法制支队开局报副局长批准。

四、关于提请逮捕的审批

对刑拘到期或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单位应将侦查卷按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一同报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把关,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签字后报主管局长批准。领导审批后,支队法制大队根据《呈请逮捕报告书》和案卷内容,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加盖印章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属地人民检察院。

五、关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批

对侦查终结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办案单位应按起诉卷的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一同报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把关,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签字后报副局长批准。领导审批后,根据《侦查终结报告书》和案卷内容,制作《起诉意见书》,加盖印章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属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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